各办事处、内设机构、市直部门派出机构、其他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吸引和集聚优质文化项目,补齐高新区公共文化设施短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有效盘活存量文化用地,促进土地要素高效配置,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23〕122号)以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郑政〔2024〕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高新区文化用地地价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价格确定原则
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第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第五条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之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文化用地,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相应级别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并计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土地分级及供应管理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市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郑政文〔2023〕122号)执行,如后续郑州市基准地价更新,按照更新后的基准地价执行。
文化用地出让时,地下空间为非经营性用途、停车场(库)的,地下空间可暂不计入供应范围,暂不作不动产权属登记,地下空间的规划指标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建设审批。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适用范围
政策适用于高新区辖区范围内的文化用地,拟建文化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关于文化用地的含义,具体如下:
1.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公共美术馆、纪念馆、规划建设展览馆等设施用地。
2.文化馆(群众艺术馆)、文化站、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公共剧场等设施用地。
(二)相关要求
土地协议出让前,由教育文化体育部对拟建文化项目书面明确项目业态、政策适用性并出具意见,意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业态及政策适用性。
2.建设周期:建设周期原则上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
3.项目建设运营要求: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场馆建筑设计标准和规范,符合项目设立、管理和运营必须遵守的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更改项目业态或用于与项目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严禁变相开发房地产项目。
(三)监管机制
由教育文化体育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建设管理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项目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实施监督、不动产登记管理,项目违约时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置;建设管理部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教育文化体育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及上级要求,负责相关场所运营的日常行业监管。
四、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解释权归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如国家、省、市后续出台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上位政策执行。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