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0-00027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示
  • 2020-03-12
  • 2020-03-12
  • 公告
  • 郑开管〔2020〕5号
  • 失效
郑州高新区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不折不扣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有关政策决策落实落地,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克服疫情困难,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内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资金支持,现设立“郑州高新区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是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用于帮助企业按时还贷后进行续贷以及短期融资困难的区内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性周转资金,分转贷资金和应急借款两种业务类型。

第三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设立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保本微利”。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运营

第四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首期规模1亿元。

第五条  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作为郑州高新区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运营机构负责项目筛选、落实企业经营与融资情况、放款与资金收回、风险控制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合作机构

第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分为转贷资金和应急借款两种业务类型,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支持对象。

转贷资金的支持对象为郑州高新区暂时遇到转贷困难的重点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被支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在高新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统计和纳税;2.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3.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4.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和不良信用记录;5.无严重违法或违规经营记录;6.在郑州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注册并获得指数评级的优先;7.运营机构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

应急借款仅用于有短期融资困难的五类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1.防疫物资生产、检测类企业;2.民生保障重点企业;3.新冠病毒防控应急科研攻关企业;4.外资外贸订单企业;5.被确定为承担省、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被支持企业需同时符合转贷业务对支持对象的要求。

第七条  合作银行须在高新区设有分支机构,且为高新区风险补偿业务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应按时续贷,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而对其进行下调信用评级、压降贷款规模等操作。

第四章  业务运作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实行差别化费率和期限。

转贷资金使用在7个自然日内的(含7日),按每天0.2‰计收资金使用费;转贷资金使用超过7个自然日的,按每天0.4‰计收资金使用费。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自然日。

应急借款年化成本原则上不高于10%。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80个自然日。

转贷资金和应急借款超出使用期限,由使用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或罚息,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和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得申请使用应急转贷周转资金。

为确保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安全,运营机构应与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签订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托管协议,设立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第十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原则上单笔最高使用额度为2000万元。转贷资金单笔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承贷金融机构承诺续贷额度的80%,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同等条件下,自筹金额多的企业优先使用转贷资金。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内部评审委员会是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的决策机构,评审实行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后方为通过。重大项目可由创新发展局、园区等部门派出观察员,观察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业务流程

(一)转贷资金

转贷资金业务是指对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为帮助企业按时还贷后进行续贷提供的短期过桥资金业务。

1.资金申请。申请企业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转贷资金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并提供业务合作银行的相关批复意见,上报运营机构。

2.资料审核。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和银行批复意见后,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有无涉诉等各种风险情况,并经业务合作银行签署同意续贷意见后,上报内部评审委员会审议批准。

3.资金支付。企业申请批准后,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申请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合作银行为转贷资金提供转贷专用账户(银行内部账户),转贷资金从运营机构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户汇入转贷专用账户用于申请企业的还款,银行对转贷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并快速进行续贷放款。

4.资金收回。合作银行根据已经办理好的企业续贷手续,将贷款发放到合作银行转贷专用账户,并当即从该账户将相应的资金划转至运营机构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专户。

5.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6.风控管理。运营机构、合作银行应加强转贷资金风险控制管理,对业务实行全流程管理,避免出现风险。

若企业超期限使用或出现违约情况,可加收滞纳金,并依法启动追偿程序,具体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二)应急借款

应急借款业务是指对受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影响,资金链出现阶段性困难,经救助后可立即恢复生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资金拆借业务。

1.资金申请。申请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应急借款申请表》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说明申请原因及资金需求、还款来源,上报运营机构。

2.资料审核。应急借款业务实行银行与产投集团双调查、双审批机制,分别独立决策。运营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联合合作银行对企业开展尽调,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企业有无涉诉等各种风险情况,报内部评审委员会审批。合作银行独立出具业务审批意见,产投集团和合作银行均审议通过的方为完成审批。

3.核查放款。企业应急借款申请批准后,运营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与银行和企业三方签订委托贷款相关合同,并办理相关担保手续。合作银行根据委托贷款协议开设委托贷款资金账户(银行内部账户),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按约定用途进行受托支付。

4. 资金收回。在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前,企业应及时归还借款并缴纳相关息费,不得将应急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合作银行应协助办理委托贷款还款手续。

5.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

6.风控管理。运营机构应加强对申请企业资金偿还能力的审查,落实还款来源并加强对企业还款账户的监管,定期开展贷后检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企业原则上应提供借款增信措施。若企业超期限使用或出现违约情况,可加收罚息,并依法启动追偿程序,具体依照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建立完善内部决策机制,及时掌握企业运营情况和风险变化情况,为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提供审批决策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运营机构应严格制定并落实相关业务规范,严密监控资金划转流程,对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办理业务手续,提高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开展业务,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多层次、多维度控制资金使用风险。并按月将资金运营情况报送给出资人、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对未兑现续贷承诺的行为,应承担应急转贷周转资金损失风险责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当年高新区各类政策扶持和奖励的申请资格,并可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对非因不可抗力恶意抽贷的合作银行,列入郑州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黑名单,取消其申请各类政策和奖励的资格,并通报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骗取、挪用或不足额归还应急转贷周转资金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列入郑州高新区企业信用平台黑名单和郑州高新区科技金融在线服务平台企业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并取消其申请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的资格,通报各有关部门。

第六章  资金收益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坚持政策性纾困定位,在保障资金安全前提下,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进行运作。运营机构与合作银行开展合作时应约定享受风险补偿等相关支持政策。

第七章  解散

第十七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进行调整或停止开展。

第十八条  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受理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第八章  责任豁免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开展应急转贷周转资金业务是应对疫情等不可抗力对企业的影响而进行的探索性创新工作,对开展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认为属于严格遵循决策和相关业务流程、由不可抗力导致或无失职行为的,予以责任豁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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