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4-00006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告公示
  • 2023-12-30
  • 2023-12-30
  • 通知
  • 郑开管文〔2023〕226号
  • 有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内设机构、中心、园区,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30日

郑州高新区中原基金小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基金入豫”、郑州市委市政府“基金入郑”的重大工作部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促进天使风投创投基金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河南省数字经济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7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办〔2022〕6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原基金小镇是指高新区在其区域内设立基金产业集聚示范园,该基金小镇旨在加快基金及关联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各类基金机构、初创企业、科创团队、科研项目于一体的集聚平台,形成国内一流的全要素基金生态系统,争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

第三条  高新区成立中原基金小镇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管委会分管经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中原基金小镇发展建设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推进和考核工作。成员单位由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高新投控集团、高新产投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局,负责领导中原基金小镇发展建设的日常工作,落实省、市、区交办的其他具体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发展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运营机构,负责中原基金小镇的运营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投资主体范围,是指新设立或迁入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中原基金小镇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投资主体。

(一)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各类主体,包含: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主体是指员工持股平台,员工跟投平台,自有资金投资等其他股权创业投资主体。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六条  鼓励创业投资企业集聚中原基金小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按其对市、区两级的经济贡献程度,在其存续期内分档予以奖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各类投资主体一个财务年度内累进进行计算。

(一)创造地方经济贡献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创造地方经济贡献在1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含)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85%给予奖励;

(三)创造地方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的,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七条  积极鼓励在中原基金小镇设立的投资主体投资郑州市产业项目(包括所投资的产业项目,经招商引资落户郑州的项目),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要求,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的创业投资企业,且投资郑州市产业项目的创业投资企业,将其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的留成部分作为专项奖励资金。

(一)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后一年内实际投资郑州市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额度不低于实收资本50%的投资主体,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二)投资郑州市单个产业项目(含招引回郑州)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市、区两级地方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八条  鼓励基金投资管理企业到高新区集聚发展,新设立(非省内存量)或省外迁入以公司制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设立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在中原基金小镇(高新区)实地办公的,自办公入驻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对有基金投资企业注册在中原基金小镇,且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备案或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但未在高新区办公的基金投资管理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其股东个人和经营团队,按形成的市、区两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第九条  鼓励其他投资主体集聚中原基金小镇,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其他投资主体按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留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第十条  基金小镇运营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给予区级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第十一条  对高新区企业孵化、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或所投产业迁址落户高新区的入驻投资主体的奖补可参照《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郑开管〔2022〕1号)相关条款实施奖励,对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专业市场调查机构等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原基金小镇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行业研究、财务及法律咨询、市场预测、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等多元化专业服务。

第四章  兑现程序

第十三条  由郑州市、高新区发改、科技、金融、财政部门共同商定,建立会商流程形成奖补名单后由高新区进行兑现。原则按照每季度的频次进行奖励兑现,可依据郑州市财政体制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兑现流程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补差措施:当入驻投资主体在年度内应享受的财政奖励比例达到更高一级标准时,可对该投资主体当年内累积财政奖励差额进行一次性补差兑现。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所有奖励予以撤销,并纳入投资主体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入驻机构不得公开募集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入驻机构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进行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或弄虚作假、恶意骗取优惠政策或财政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有权要求退还已获取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入驻基金小镇的投资主体市场注册审核按照省、市相关规定高效合规办理。

第十九条  除相关条款另有所指,本办法涉及的数额单位“元”均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创新发展局负责具体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五年,执行期内若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发生调整需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订完善。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