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3-00475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
  • 2023-12-08
  • 2023-12-08
  • 通知
  • 郑开管文〔2023〕213号
  • 有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促进河南省注册会计师(郑州高新区)综合服务基地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河南省注册会计师(郑州高新区)综合服务基地(以下简称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的集聚效应、示范效应、辐射效应、带动效应,立足打造“政策基地”、“资本基地”、“人才基地”和“创业基地”,提高区内市场主体财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为中小科技企业增势赋能,推动其做强做大、转型升级,提升自主创业示范区现代服务业水平和辐射能力,促进高端产业导入和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建设专项资金”(资金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于支持高新区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发展,促进知名现代服务业机构的引进、创新业务的拓展和新型服务业态、现代服务业自主品牌以及高端专业服务集群的培育。

第二条 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对下列中介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支持。

(一)国际、国内知名(指近三年行业协会综合评价排名全国前100位或者省内前30名的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二)国际、国内知名第三方公共服务评估、认证中心、信用评级机构、市场调查等专业服务机构。

(三)国际、国内知名管理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

第三条 高新区为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提供办公场所,前期暂安排2000平方米,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会计服务基地为所有签约入驻机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设立公共服务中心、自动化导视系统,提供会议室、培训室、电教室、洽谈室、茶水间、文印室、阅览室、多功能室等公共服务场所。

第四条 对注册在高新区的上述机构,提供下列支持

(一)场地支持

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或新注册迁入并经认定的上述三类机构,管委会给予前三年100%的房租补贴,单个机构三年累计总额不超100万元。 

入驻机构未在高新区注册的,两年内提供2-3个工位支持,两年后不在高新区注册的不再提供。

(二)增长奖励

对入驻的机构业务总量和业务增长率达到如下标准且无违规违法不良记录,给予以下奖励措施。奖励金额以对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1.会计师事务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在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00名,且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20%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比上年增长10%的,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2.入驻机构业务量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高新区的业务量达到总业务量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

3.入驻机构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业务增长比上年增长20%,给予最高10万元资金奖励,业务增长比上年增长10%,给予最高5万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对符合各类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支持。

经国家或省、市认定的海内外高端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产业骨干人才、名师名医名专家人才等其他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享有子女就近入托、入学、入户等方面享受的有关人才政策。

第六条 每年对入驻机构开展业务评比。对新业务拓展成效显著、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以及对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机构,由管委会或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对签约入驻机构给予业务推介支持。一是高新区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积极推荐入驻机构参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二是积极向辖区企业推介推广业务,搭建入驻机构和企业合作的桥梁、平台。

第七条 积极申报国家级服务基地,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高新区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的政策。

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协助入驻机构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和奖励。

第八条 对行业排名位居前10位的重要中介机构,对区域经济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要影响的中介机构,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可按照 “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奖补。

第九条 上述各项奖补所需资金,均在“会计师综合服务基地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如同时符合上级及高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