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1-00237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报公示
  • 2021-02-26
  • 2021-02-26
  • 通知
  • 郑开管〔2021〕8号
  • 有效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办事处、内设机构、中心、园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郑州高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2月26日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

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以下简称实验场)项目的管理,鼓励高新区企业积极参与并高质量完成实验场项目。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号)、《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郑科规〔2018〕4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是在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郑州高新区智慧城市实验场。把高新区99平方公里,人口近80万人的真实场景,打造成承载智慧城市项目的实验场,通过高新区智慧城市实验场进行实践、验证,构建应用-产业-生态的发展模式。高新区智慧城市建设既考虑支持本地企业发展,又必须引入外援引领发展,保证智慧城市建设的成果,统筹规划,均衡发展,在国内首创性提出了实验场+一台多峰的智慧城市创新模式。一台多峰是指由管委会统筹本地的基础设施资源、科研资源、企业资源形成统一资源池作为支撑智慧产业发展的基础平台为“一台”,智慧城市领军企业在高新区按照办事处管辖范围为边界,以特色小镇的模式构建多个“应用+产业+生态”的体系构成“多峰”,助力本地企业加入领军企业生态圈,本地企业借助领军企业的优势,搭船出海,带动产业发展。

第三条  实验场项目是指在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内,按照一台多峰的架构,结合区内重点产业,在真实场景下,对区内企业新型智慧城市应用产品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进行实践验证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高新区智慧城市实验场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宏观指导智慧城市实验场工作,统筹协调重点问题、研究制定重大政策,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起草实验场相关细则、标准、规范等文件,编制实验场指南与预算,对实验场项目进行监督和考核。协调各单位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监督与调度、结项评价、成果推广应用等职责。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专家参与实验场项目全周期管理。

第六条  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管理实验场项目的立项、监督、结项。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审核实验场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实验场项目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下达拨付资金,监督资金专项使用。

第八条  智慧产业发展中心负责实验场规划和运营运维的管理工作,承担智慧城市实验场的基础设施服务和通用政务应用建设,对实验场各项目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提供项目运行资源保障。

第九条  各园区运营中心负责组织本园区的企业项目申报,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各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实验项目的实施调度、监督和检查,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本区域内项目成果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实验方案,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组织任务实施,完成既定目标,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与存在问题,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评价和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峰领军企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区域五年发展规划、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滚动更新发展规划、行动计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顶层设计、一台多峰的年度计划和实验场规划,编制年度申报指南,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进行备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实验能力和实验诚信条件,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管理等相关制度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循属地原则及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经园区运营中心预审,填报《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申报书》等材料,报送高新区创新发展局。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按照以下程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立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整理,进行会前技术评审,制定实验场项目评审方案。

(二)根据项目重大情况及技术复杂度,组织有关专家与第三方机构组成实验场项目立项评审小组,邀请技术专家、造价评估专家、使用单位参与联合评审,结合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情况,提出项目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项目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审定通过后,高新区创新发展局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通知书,申报单位领取后正式开始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智慧产业发展中心根据实验需要,以租赁方式免费提供高新区实验场项目所需的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主体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保障项目实施,给予项目必要的经费配套或补充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名称、目标任务等关键内容。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进度,推进各项工作。项目组成员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推进项目,保证按期完成任务。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延期或终止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同各单位,联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共同成立项目组,共同推进项目。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度,及时发现问题,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对项目实施中出现工作严重滞后、资源投入不合理、违规或其他异常情况的,给予撤销项目立项或终止实施处理,一年内不得申报实验场项目。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验场项目结项验收评审工作,经预审后,一般采用专家审核的形式,保障结项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场项目注重目标管理和标志性成果绩效管理,加强对项目结果考核,精简材料报送。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应及时将项目资料整理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做好项目成果管理和发布,向创新发展局提出结项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验场项目结项申请书;

(二)项目实验报告、目标完成情况、实验成果及运用等项目绩效资料;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完成实验计划目标并提交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及成果绩效情况,第三方和专家进行结项评价。评价结果送区创新发展局备案。评价结果由区创新发展局经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办理相关结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场项目取得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属项目完成单位拥有。

第六章  补贴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实验场项目实行补贴制度,项目研发补贴实行一次性审核拨付。区财政金融局结合项目结项评价意见,按照《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拨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场项目实行奖励制度。项目完成单位首次将此技术或产品等成果,成功复制推广应用或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奖励暂行办法》给予项目完成单位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郑州高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依据《郑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郑政文〔2020〕70号)、《郑州高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办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区本级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包括基建工程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支撑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

第三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应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与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应依托高新区政务云进行建设,不得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应统筹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以数据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全区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建设,接入数据资源共享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决策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保障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高新区顺利实施,全面推动高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管理、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负责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负责高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负责高新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性审查,指导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统筹新型智慧城市共享基础平台、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交换平台、项目全周期管理平台、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以及跨业务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电子政务云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各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交换、共享及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负责委托与管理第三方机构与专家。

第七条  高新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年度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审核、招标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创新发展局负责参与项目评审与备案。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策划、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绩效目标、初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省、市规划,编制高新区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各建设单位依据行业特点以及高新区规划,编制信息化专项发展规划、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中长期政务信息化项目库。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金融局等部门,根据全区新型智慧城市发展规划、顶层设计和计划、可用建设资金规模、入库项目轻重缓急等,编制形成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其中,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已经明确且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已经获批的项目直接列入计划,不满足条件的项目编入年度储备目录,待条件成熟后滚动进入年度计划,储备目录作为年度计划的附件一并报批和印发。

第十三条  由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直相关部门在高新区试点且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投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将项目设计方案提交国家部委、省、市直相关部门审批前,需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审。国家相关部委、省、市直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郑州高新区相关行政工作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储备目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方案等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项目审查意见,技术审查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需求分析合理性,技术架构合理性,方案设计完整性审查。数据资源共享情况,投资概算(估算)合理性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于已经纳入高新区规划和顶层设计的项目,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重大战略、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须纳入年度储备目录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申请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批复后,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储备目录中的项目技术审查通过后,根据项目金额与技术复杂度情况,组织区创新发展局、各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联合评审,评审内容如下:

(一)总投资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以及社会资金全额投资运行的项目实行事前备案制,建设方案备案通过后自行采购实施。

(二)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以合并为建设方案审批。

(三)总投资1000万元(含)及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可合并为建设方案审批。

(四)总投资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逐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五)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特殊要求,按照国家现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料预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审批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评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送创新发展局备案,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批复文件内容实施。批复之日起,2年内必须启动实施,逾期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四章  建设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投资计划与建设方案实施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政府采购核定的内容,按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招标采购。政务信息化项目涉及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执行政府购买服务法律法规规定;政务信息化项目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货物和服务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建设合同。建设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工程进度安排;项目所需设备的型号、数量、配置和价格;设备到货、安装和调试时间;项目的验收要求、操作人员培训、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期限、售后服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密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应按照保密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保密安全。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超500万元(含)的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化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一)根据上级和高新区管委会新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新变化,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期应不少于3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6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时应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初审通过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延期原因,并明确验收时间。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应纳高新区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三十三条  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项目成果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符合有关规定的机构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三十五条  项目运行维护经费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有关标准按年度向区财政金融局提出申请,由区财政金融局审核后列入部门年度预算。项目运行维护经费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项目运行使用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共享信息目录和数据实时更新、信息共享长效机制,以及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七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化项目与数据资源的安全保密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等级保护要求。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软件、硬件产品安全可靠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金融局、创新发展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金融局、创新发展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及省、市、区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约谈、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四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预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以约谈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截留、挪用项目资金,违规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十六条  管委会对在智慧城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

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并高质量完成智慧高新项目建设,推动高新区智慧产业加快发展。依据《郑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行动纲要(2017—2035年)》《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20〕1号),《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科文﹝2018﹞21号),参照《郑州市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发〔2018〕15号),《郑州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

一、补贴要求

(一)适用对象

《补贴暂行办法》适用于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的并承担和完成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项目补贴条件

1.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设成果完成后必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2.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设成果通过验收评价并在获得A类(项目评分为80分-100分)、B类(项目评分为60分-79分)的项目及单位。

3.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成运行产生的数据必须全量对接至高新区云计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

4.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采用的技术和产品应在本区研发或加工制造。

二、补贴方式

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对申报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并通过了评审的成果及承担单位,按照补贴标准拨付补贴款。

三、补贴标准

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分A、B类给予补贴,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60%。

A类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的50%—60%,最高不超过60%。

B类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50%,最高不超过50%。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将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园区初审。

(二)园区按照《补贴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单位的资格和凭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初审补贴申报材料,集中组织评审。

五、补贴评审

(一)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意见。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家和相关单位,组织召开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会,参照《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办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四)公示和公开发布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结果。

六、补贴期限

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受理,6月底前完成评审、补贴款拨付。若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本细则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智慧城市实验场实际运行情况,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阅同意后进行修编。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顶层设计》,依据《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补贴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要求

1.适用对象。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暂行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范围内,经认定注册登记、税收属地关系在本区,承担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并完成实体验证获得结项的企业事业单位。

2.项目研发补贴条件,申请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完成后必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2)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通过验收评价并在获得A类(项目评分为80分-100分)、B类(项目评分为60分-79分)的项目及单位。

(3)智慧高新”建设成果建成运行产生的数据必须全量对接至高新区云计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

(4)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采用的技术和产品应在本区研发或加工制造。

第二条  职责部门

《补贴暂行办法》中的补贴申报、评审和补贴款拨付,由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推进执行。

第三条  实施流程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项目研发补贴的基本流程:自愿申报、资格初审、评议审核、资金拨付。

1.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将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园区初审。

2.园区按照《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单位的资格和凭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专家评审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智慧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会。

4.对通过年度补贴评审的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贴资金计划,呈报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复后列入年度专项奖金,财政局按照程序分别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补贴方式

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采取奖励补助的方式,申报成果补贴并通过了评审的成果及承担单位,按照补贴标准拨付补贴款。

第五条  补贴标准

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分A、B类给予补贴,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60%。

A类(优秀)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的50%—60%,最高不超过60%。

B类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50%,最高不超过50%。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符合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对象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将成果补贴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四个园区主管部门初审。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研发补贴须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声明等材料。

(二)园区按照《补贴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单位的资格和凭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评审细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评估审核意见。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意见。

(二)建立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组。

(三)组织召开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有评审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会,参照《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办法》,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通过初审的建设成果补贴申报的项目和单位,严格按照现场汇报、质询答疑、评议、投票、计票的程序进行评审。申报补贴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到场参加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会,现场汇报、接受质询。

(四)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和公开发布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评审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补贴期限

申报实验性项目研发补贴实施期限如下:

(一)《补贴暂行办法》中的补贴申报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受理,评审上年度完成的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研发补贴申报,6月底前完成评审、补贴款拨付。若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二)一般应在实验性项目完成后按照(一)的要求申请和办理。个别特殊应用场景项目期中补贴的时间一事一议另行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实验场实际运行情况,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阅同意后进行修编。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

奖励暂行办法

为推进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全力支持实验场项目的创新性实体验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并高质量完成实验场项目,有效提高高新区智慧城市相关企业技术研发和应用水平,推动智慧产业加快发展,依据《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20〕1号),《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科文﹝2018﹞21号),参照郑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建设总体方案》,制定《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承担智慧城市实验场的实验性项目并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符合以下2条的可作为奖励对象:

1.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承担单位,在成功完成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之后,将此技术或产品首次推广应用到区域外,可获得奖励。

2.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的本区承担单位,可获得奖励。

二、职责部门

《奖励暂行办法》中的奖励申报、评审和奖励款拨付,由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推进执行。

三、实施流程

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的申报受理、评审验收、资金拨付程序:

1.实验场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园区筛选资格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评审组,组织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会。

4.通过年度奖励评审的实验场项目报给领导小组决策,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奖励款。

四、奖励方式

对每个实验场项目的奖励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奖励资金的方式,对通过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的项目及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奖励标准拨付奖励款。

五、奖励标准

对实验场项目首次推广应用到区域外单位的进行奖励,按照合同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对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0万、80万元、50万元。

六、奖励申报

1.符合实验场(实验性)项目奖励对象条件的单位自愿申报,将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材料报送所属园区,园区审核资质后统一报至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统一受理,进行初审。

七、奖励评审

1.对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审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评估审核意见。

2.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组。

3.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有评审组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会,对照《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办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

4.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结果。

八、奖励期限

申报实验场项目奖励实施期限如下:

1.项目奖励申报、审批办理时间,《奖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奖励申报、审批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受理,6月底前完成评审和奖励款拨付。若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2.实验场项目完成评价后1年内,首次在区外推广应用成功的项目可申报推广奖励。

3.在实验场项目完成后2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及单位可申报示范奖励。

4.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智慧城市实验场实际运行情况,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阅同意后进行修编。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

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保障《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建设总体方案》实施,依据《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凡是承担实验场的实验性项目并在本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符合以下2条的可作为奖励对象:

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承担单位,在成功完成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之后,首次将此技术或产品成功复制推广应用到区外的项目和本区单位。

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的本区承担单位。

第二条  职责部门

《奖励暂行办法》中的奖励申报、评审和奖励款拨付,由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推进执行。

第三条  实施流程

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拨付程序:

1.实验场项目承担单位自愿申报,园区筛选资格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

2.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意见。

3.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评审组,组织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会。

4.通过年度奖励评审的实验场项目报领导小组决策,财政部门按照程序拨付奖励款。

第四条  奖励方式

对每个实验性项目的奖励方式主要采取直接奖励资金的方式,对通过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的项目及单位,根据项目奖励标准拨付奖励款。

第五条  奖励分类

1.推广奖励,主要是对实验场项目首次成功复制推广应用到区域外的本区单位给予奖励。

2.示范奖励,主要是对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

实验场项目奖励分推广奖励和示范奖励2类,实施的奖励标准如下:

1.推广奖励标准。对实验场项目首次推广应用到区域外单位的进行奖励,按照合同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2.示范奖励标准。对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100万、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奖励期限

申报实验性项目奖励实施期限如下:

1.项目奖励申报、审批办理时间,《奖励暂行办法》确定的奖励申报、审批办理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受理,6月底前完成评审和奖励款拨付。若有特殊情况,适当顺延。

2.推广奖励实施期限,在实验性项目完成后项目评价1年内,首次成功在区外推广应用的项目可申报推广奖励。

3.示范奖励实施期限,在实验性项目完成后2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及单位可申报示范奖励。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符合实验场项目奖励对象条件的单位申报奖励须提供以下材料:

1.实验场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按照以下分类提供凭证材料:

(1)推广奖励凭证材料:单位承担区外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与本区项目相同)的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完成并通过结项验收的相关凭证、投入实验场项目研发、建设、运维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示范奖励凭证材料:国家、省、市级示范应用项目和重大工程的认定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评审细则

1.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初审。园区按照《奖励暂行办法》要求对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单位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估审核,出具评估审核意见。

2.组建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智慧城市专家委员会专家及财政金融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组。

3.组织召开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有评审组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会,对通过初审的实验场项目奖励申报的项目和单位进行评审。

4.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审。秉承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办法》,严格按照现场汇报、质询答疑、评议、投票、计票的程序进行评审。在评审会最终投票中获得超过评审组成员总票数三分之二的,可确定为实验场项目奖励项目和单位。

5.公布评审结果。对实验场项目奖励评审结果的项目和单位公示5天,公示结束正式发布。

第十条  本细则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智慧城市实验场实际运行情况,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阅同意后进行修编。

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

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评价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规范项目评价程序,对项目开展公平公正的评价工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所有项目,包括政府主导建设项目和社会自建智慧化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评价工作,是指项目按照项目立项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建成后、相关业务部门试用完成、正式投入使用后,对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试用情况、项目涵盖数据量、项目对接情况、项目后期功能迭代情况等事项的全面评价。

第四条  项目评价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任务

第五条  审查项目建设情况。主要评价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完成度是否按照评审过的项目实施方案、责任书、合同书等有关文件约定建成,项目建设中发生的重大变更是否获得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评价项目运行效果。主要检查项目相关业务部门的试用情况,是否能调动业务人员使用项目的积极性,是否能满足业务部门的实际需求,是否能提升业务部门的工作效率。

第七条  评价项目的数据归集、处理和分析情况。主要检查项目归集的数据量是否符合项目运行的指标,项目对数据的处理和分析能力是否达到业务部门要求。

第八条  检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九条  评价项目资金使用和资产情况。主要是核算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规,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信息。

第十条  评价等级。按照评分细则,给出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价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及批复。

第十三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给出的使用报告或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服务对象的评价意见。

第四章  评价条件

第十七条  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

第十八条  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

第十九条  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档案文件整理齐全、规范。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项目评价的组织部门,联合行业专家、相关业务局办等相关人员组成项目评价小组,可根据项目情况组织项目服务对象、社会舆论等相关人员参加项目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建单位提供项目预验收报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项目测试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等项目管理文档。

第二十五条  评价组对项目技术、应用效果、归集数据、后期升级迭代、项目成果等情况进行打分,确定项目评价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期间可根据智慧城市实验场实际运行情况,经高新区智慧城市领导小组提交高新区管委会审阅同意后进行修编。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印发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