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高新区“西美”定位,以聚焦智慧产业,建设智慧社会为主攻方向,在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郑州高新区一台多峰智慧城市实验场,以提升民生服务和城市治理能力为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以创新实验推进智慧高新建设,以创新实验项目带动智慧产业及科技企业发展,把高新区建设为创新驱动发展引领区;智慧产业发展示范区;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区;智慧社会样板区,助力“宜创宜业宜居智美新城”建设。
二、目的意义
郑州高新区作为智慧社会的先行区,围绕高新区“西美”定位,通过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构建以人为本、惠及全民的民生服务新体系,以提升民生服务和城市治理能力为重点,打造服务型政府,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建设“宜创宜业宜居智美新城”,将郑州高新区建设成一个智慧应用最深厚、智慧产品最丰富、智慧技术最先进的数智治理示范区、智慧城市实验场,智慧产业科创城;在智慧产业发展上,依托一台多峰新型智慧城市战略架构,实现多家领军企业共存、多种应用共生、多种产业共同发展、多种场景并存的生态体系,未来把高新区打造成智慧城市的解决方案的根据地,输出高新区智慧城市解决方案和产品,构建具有郑州特色、竞争力强、爆发式发展的领先智慧产业生态,打造“国内一流,中部领先”智慧城市样板区,助力建成千亿级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的目标。
三、主要内容
(一)郑州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实验场是在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建设郑州高新区智慧城市实验场。把高新区99平方公里,人口近80万人的真实场景,打造成承载智慧城市项目的实验场,通过高新区智慧城市实验场进行实践、验证,构建应用-产业-生态的发展模式。
(二)实验场项目是指在高新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域内,按照“一台多峰”的架构,结合区内重点产业,在真实场景下,对区内企业新型智慧城市应用产品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进行实践验证的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相应实验能力和实验诚信条件,具有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管理等相关制度措施。
(四)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延期或终止的,须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一般不超过6个月。
(五)实验场项目注重目标管理和标志性成果绩效管理,对完成实验计划目标并提交研究成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及成果绩效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补贴评审组进行评审。
(六)实验场项目取得的成果,除另有约定外,其知识产权属归项目完成单位拥有。
(七)项目补贴条件
1.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设成果完成后必须稳定运行3个月以上。
2.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设成果通过验收评价并在获得A类(项目评分为80分-100分)、B类(项目评分为60分-79分)的项目及单位。
3.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建成运行产生的数据必须全量对接至高新区云计算中心和大数据中心。
4.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采用的技术和产品应在本区研发或加工制造。
(八)实验场项目补贴标准,对智慧城市实验场项目分A、B类给予补贴,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60%。
A类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的50%—60%,最高不超过60%。
B类成果补贴标准:每项建设成果补贴额度约占投资总额40%-50%,最高不超过50%。
(九)实验场项目奖励对象
1.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承担单位,在成功完成实验场项目技术研发和建设之后,将此技术或产品首次推广应用到区域外,可获得奖励。
2.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大工程和示范应用项目的本区承担单位,可获得奖励。
(十)实验场项目奖励标准
1.对实验场项目首次推广应用到区域外单位的进行奖励,按照合同额的10%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2.对实验场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智慧城市示范应用项目和重点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0万、80万元、50万元。
四、起草依据
(一)《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
(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三)《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四)《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郑发〔2019〕4 号)
(五)《郑州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郑科规〔2018〕4号)
五、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暂适用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