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1-00151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报公示
  • 2021-02-10
  • 2021-02-10
  • 通知
  • 郑开管文〔2021〕26号
  • 有效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内设机构、中心、园区,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2月10日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

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精神,通过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降低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业成本,系统性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市场化配置创新创业资源,全面提升“四个一批”成长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郑州高新区为支持和规范创新创业、推动高质量发展而免费发放的记账式实名权益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按支持对象分为高质量发展券、创新创业券和专项券。

高质量发展券支持对象为区内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含双五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研发投入5%以上)、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创新创业券支持对象为区内通过评价的国家或郑州市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市级(含)以上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

专项券支持对象为与管委会签有招商引资协议、对创新券相关支持方式有约定的单位。专项券原则上按照本办法实施,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一事一议,具体细则通过高新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等另行约定。

第四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为郑州高新区财政资金。其使用和监管遵守政府财政资金使用办法。依照诚实申请、公开公正、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的原则,同时发挥其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投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创新券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组长,主管财政、科技、招商的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人力资源局、投资促进中心、创新协同中心、政策研究中心、园区运营中心等有关部门,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创新券政策的研究制定和重大事项决策。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发展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分工,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创新发展局负责创新券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财政金融局负责创新券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保障、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专项券的协调推进,其它成员单位根据各自业务情况配合创新券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主体。创新协同中心为创新券的运营主体,负责辖区内创新券服务机构的征集、管理,具体负责创新券的发放情况汇总登记、交易、成果备案、兑现、信息发布、查询、运营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  推荐机构。各园区运营中心为本园区内创新券申请人的推荐机构,具体负责本园区内创新券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日常监督服务工作,会同运营主体开展兑付和运营分析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补贴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在高新区注册、正常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双五企业、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通过评价的国家或郑州市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综合体等。

(三)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平台,包括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

(四)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机构,指郑州高新区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第九条规定的支持对象所需的专业化服务。具体服务范围见附件。

(二)优先支持企业战略咨询、精益管理咨询服务、上市挂牌咨询辅导、专利导航和布局等专业化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不予支持的专业服务范围包括:行政机构收取的官方费用、室内外装修类服务、基础建设、基建设备购买及租赁类服务、产品及设备购买、工程造价咨询、仓储类服务、市政基础建设及检测类服务、车辆租赁、交通运输类服务、建筑劳务类服务、学生教育及考试培训类服务、养殖类服务、餐饮及娱乐类服务、消费品购买及租赁类服务、医疗服务、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性技术检测等与企业创新发展无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  创新券支持额度

(一)高质量发展券

推荐机构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确定申请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券发放额度,在每一个申报周期,核定额度如下: 

1.双五企业、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潜在)瞪羚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90万元。

3.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80万元。

4.前三项额度不相互叠加,取最高额度。

(二)创新创业券

1.推荐机构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在每一个申报周期内,通过评价的国家或郑州市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创业券的额度不超过25万元。

2.推荐机构根据辖区内申请创新创业券的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机构运营情况和上一年度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签订新的年度考核目标,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推荐机构根据辖区内申请创新创业券的创新引领型平台运营情况,确定创新创业券发放额度,核定额度如下: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省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40万元。

(3)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30万元。

(4)前三项额度不相互叠加,取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  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门类将每年根据高新区企业发展和服务需求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不得以同一服务内容重复申领创新券。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是指对创新券申请人提供企业战略提升、超级计算、科技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机构、金融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人事代理机构、各类检测机构、认证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等。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入库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服务机构经申请可以入库:

1.工商注册、税收及统计关系均在郑州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组织。

2.服务机构运营时间1年以上或已成功服务企业50家以上,具备相关行业从业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愿意接受创新券管理。

3.依法依规缴纳社保,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具备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服务人员,有固定服务场所及设施,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可追溯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部分服务机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具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证书,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

科技咨询机构:上年度成功服务企业不少于50家,其中科技咨询类服务不少于20家。

认证机构:具有有效CNCA(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相关资质,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检测机构:具有有效CMA(国家计量认证标志)或CNAS(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资质,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

(二)对行业地位领先、业绩突出、企业服务需求量大的区外优秀服务机构,能对已入库服务机构所开展的服务内容形成补充的,可在开展创新券业务前,由获券企业或所在地推荐机构引荐、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运营主体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列入郑州高新区创新券服务机构范围。与河南省、郑州市或者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过战略合作协议的区外服务机构在申请后可直接列入创新券服务机构范围。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服务机构提出入库申请,由运营主体审核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予以入库。

(四)创新券支持的每项服务至少有3家以上的服务机构供申请者自主选择,个别特殊领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七条  创新券服务机构征集后分批择优发布。服务机构须向运营主体提交申请以及资质、服务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运营主体审核,报领导小组终审后,在郑州高新区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3天),期满后无异议的获得创新券服务机构资格。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八条  创新券随时申请,每年审核发放2次。

第十九条  创新券有效期为2年,每年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创新券有效期内发行总额不超过2亿元,逾期未兑现自动作废。

第二十条  创新券的兑付比例为实际发生金额的60%。

第二十一条  各推荐机构负责本园区创新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推荐机构年底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创新券的支持额度,领导小组结合各推荐机构当年创新券实施的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其下一年度的支持额度。财政金融局根据确定的额度进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者在认真阅读《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填写自愿遵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承诺书及《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申请表》,并向推荐机构报送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及发放。各推荐机构组织审核本园区企业、双创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创新引领型机构的申请资料。申请者与推荐机构进行深度沟通,制定创新券使用方案。推荐机构确定支持的服务类别及额度,及时在郑州高新区网站上公示受理结果,公示期3天。公示结束后,由推荐机构按照使用方案登记发放创新券。

3.使用。申请者获得创新券后,在郑州高新区公示的创新券服务机构名单中自主选择服务机构。申请者与服务机构按照使用方案签订服务合同,并及时向推荐机构备案登记。服务机构完成服务活动后,需及时向运营主体单位登记服务成果及金额。

4.兑付。创新券的兑付方式为每年集中评审并兑付2次。服务机构须在完成服务活动的3个月之内随时向运营主体提交兑付申请材料,运营主体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结果提交至领导小组研究,对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兑付。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可即时兑付。

第二十三条  在每批次创新券发放过程中,各推荐机构可挑选1至2个行业龙头企业,在企业战略提升等高端服务领域予以重点支持,若超出创新券支持额度上限,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给予企业量身定制的支持方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由财政金融局对创新券的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运营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券资金支出及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运营分析结果,以此作为考察企业购买服务效果、改进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排名靠前的服务机构,按照创新券接单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在创新券的申请、兑付过程中,企业、服务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服务机构不得与申请者通过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创新券资金。

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由创新发展局纳入信用中国(河南•郑州)平台诚信记录,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券,服务机构取消入库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机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参与创新券申请发放、使用兑付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具体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开管〔2019〕26号)自行废止。

附件: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应用范围

附  件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应用范围

序号

服务大类

服务内容

备注

1

企业战略

提升服务

市场营销、企业并购、品牌策划;优先支持企业战略规划咨询、精益管理咨询服务

限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使用

2

超级计算

服务

科学计算、人工智能数据标注、智能产品推广、智能产品安装与调试、云主机、云空间、云开发、云测试、大数据采集和处理

 

3

科技咨询

服务

个性化需求解决方案、竞争情报分析、技术咨询、科学数据提供

限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使用

4

项目申报

服务

国家、省、市有关企业资质及财政资金项目申报,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机构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申报

 

5

科技金融

服务

资产评估;信用及资本市场评级;融资租赁、担保及服务费、上市挂牌审计服务费及法律意见书、科技保险;优先支持资产评估、信用及资本市场评级、融资租赁及担保。

其中资产评估、资本市场评级、上市挂牌审计服务费及法律意见书限规模以上企业使用。

6

创业孵化

服务

创业辅导、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限双创载体使用

7

标准化服务

标准贯彻辅导咨询与创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咨询

 

序号

服务大类

服务内容

备注

8

知识产权

服务

通过代理机构获得国际商标,专利预警、专利诉讼、专利维权、专利保险;优先支持专利导航、专利布局

 

9

技术研发

服务

技术可行性验证、小试中试熟化等研发服务、实验室(试验)服务、研发设备共享、技术开发、研发设计、模拟仿真、软件开发

限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使用

10

技术转移

转化服务

技术价值评估、技术成果供需对接、技术成果推广、技术并购

限高新区主导产业领域使用

11

检验检测

服务

功能性检验检测、资质认证、资质升级、仪器设备计量校准

 

12

人力资源

培训服务

高端人才猎聘、企业家沙龙

限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使用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印发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