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2-10 发布机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意义

《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7月23日起正式印发实施,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自发布以来,受到区内企业、科研院所、平台、服务机构的广泛关注。创新券政策的实施,通过系统性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市场化配置创新创业资源,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了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创新创业成本,但同时,在首批创新券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使用、兑付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为总结经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创新券政策对高新区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由创新发展局牵头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郑州高新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二、重要内容的说明及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根据首批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针对服务券的支持服务范围、支持对象、支持额度、流程、服务机构入库规则、创新券支持比例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适用于在高新区注册、正常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的相关单位,包括:

(一)高新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创新引领型企业,包括双五企业、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通过评价的国家或郑州市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注:1.双五企业是指: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及以上、研发投入占比达到5%及以上的企业。

2.独角兽梯度培育范围企业: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加快独角兽企业梯度培育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郑开管〔2019〕19号)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独角兽、准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

3.(潜在)瞪羚企业:依据《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及培育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9〕18号)规定,经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瞪羚及潜在瞪羚企业。

4.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且取得认定编号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5.国家或郑州市规模以下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或《郑州市科技型企业评价管理办法》(郑科规〔2020〕2号)》,在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或郑州市科技局进行评价并取得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载体,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创新创业综合体等。

(三)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平台,包括国家超级计算郑州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研发平台。

(四)高新区市级(含)以上创新引领型机构,指郑州高新区市级(含)以上新型研发机构。

(注:(二)(三)(四)条市级(含)以上是指经国家、省、市级科技、发改、工信等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引领型平台以及创新引领型机构。)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内容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支持对象与补贴范围、服务机构、申请与发放、监督管理、附则等七章二十八条。

四、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

4.《关于加快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豫发〔2016〕27号)

5.《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6.《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五、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具体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开管〔2019〕26号)自行废止。

后期本办法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修订或更新的,本办法从其最新规定。

解读机关: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发展局

解读人:王丽

联系电话:67992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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