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国槐街6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到周五
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371-67986722
传真号码:0371-67981800(自动)
通讯地址:郑州市国槐街6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gxgwhysq@zhengzhou.gov.cn(仅用于接收向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索引号 信息内容 公开形式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详细信息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类。
4.生成日期。信息公开指南生成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管委会层面的信息公开和管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管委会及党政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管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管委会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管委会规范性文件;
4.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5.管委会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管委会重点工作;
7.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数据;
8.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管委会人事任免;
10.依法应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zgx.gov.cn/。
2.报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
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
(三)公开时限
属管委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办公地址:郑州市国槐街6号
办公时间(周末及节假日除外):周一到周五
夏季:8:30-12:00,14:30-18:00
冬季:8:30-12:00,14:00-17:30
联系电话:0371-67986722
传真号码:0371-67981800(自动)
通讯地址:郑州市国槐街6号
邮政编码:450000
电子邮箱:gxgwhysq@zhengzhou.gov.cn(仅用于接收向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本级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有关意见建议)
(二)提出申请
填写《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在高新区政务服务网(http://gx.public.zhengzhou.gov.cn/02Y/868756.jhtml)上下载电子版。
具体方式有四种:
1.信函申请。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高新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2.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传真申请。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4.电子邮箱申请。通过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专用邮箱gxgwhysq@zhengzhou.gov.cn提交申请,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发送至该邮箱,发送邮箱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此邮箱只用于接收向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指导和释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的期限。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71-67992613。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