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睿融置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企业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3年、2024年、2025年连续三年均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分别于2023年07月06日、2024年07月09日、2025年07月07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在你单位的注册登记地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228号12号楼1-3层01号117室未查找到你单位,该地址物业管理单位郑州郑大云创科技有限公司证实你单位已不在该注册登记地址经营。通过你单位登记的法人、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电话等联系方式也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你单位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中,你单位依法设立登记后,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不具备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5版)第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你单位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帅、王石峨 联系电话:6700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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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