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数权数字信息科技研究院: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 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5 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 营业执照、资质许可证。
2. 能证明正常营业的证据材料,如纳税发票等。
联系人:常胜、王惠琴 联系电话: 67793868
联系地址: 郑州市科学大道 63 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05 月 0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