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4-00319
  •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教育文化体育部
  • 中小学供餐
  • 2024-06-11
  • 2024-06-11
郑州市中原区高新社会事务中心教育文化体育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管理办法》的通知(郑高教文体督函〔2024〕44 号)

各中小学:

现将《郑州高新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 年 6 月 11 日


                                                         郑州高新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新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管理工 作,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用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 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堂与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规 范》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高新区内从事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的企业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和实施校园午餐的小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服务,是指经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为提供本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所从事的食品加工、配送等供餐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负责传达贯彻督促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制定全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管理办法,开展政策研究、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第五条  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是本区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区中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工作; 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中小学负责本校供餐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按照 “供餐企业定期自查、用餐学校日常监督” 的原则,对供餐企业的生产经营、食品安全等进行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七条  坚持质量管理原则。供餐企业应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出发,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 足、营养丰富的饭菜,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充分尊重学生个人就餐意愿, 由学生家长自愿报名并缴纳学生餐费。

第九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学校家长委员会和膳食委员会应参与配餐食谱制定及对供餐企业的服务和供餐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定期进行陪餐,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供餐企业的准入

第十条  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原则。高新区根据本区有供餐需要中小学的总体情况,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选定中标供餐企业,并向社会公布选定的供餐企业名单; 各中小学从高新区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供餐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本校的供餐企业。学校选定供餐企业后,供餐企业在学校的供餐资格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后续根据满意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负责制订本区中小学校 园午餐供餐企业公开招标管理办法和统一规范的供餐服务合同。

供餐服务合同应包括供餐企业服务标准、餐费标准、收费方式、 供餐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终止办法等内容,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食品卫生和安全、饭菜质量和价格等,合同一式三份, 由教育文化体育部与供餐企业一定周期签订一次。

第十二条  为中小学提供供餐服务的企业,须具备从业资质和三年以上餐饮业经验,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取得国家规定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十三条  严格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程序,招标工作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负责组织实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资质审查。严格审核企业的资质、供餐能力及服务质量。

(二)实地考察。安排专人实地考察供餐企业的生产能力、 卫生状况、工艺流程、资质信誉、资金保障、实际经营管理水平以及近两年经营业绩等情况。

(三)公开招标。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供餐企业。公开招标工作小组应吸收部分中小学校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生家长代表参与招评标,其中 小学校长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加强对选定供餐企业招标程序和过程监督。

(四)集体决定。根据实地考察和公开招标情况,结合本区中小学供餐的需求量等情况,确定中标供餐企业名单。

(五)签订合同。实行供餐的小学从中标供餐企业名单中选定供餐企业后, 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委托学校与供餐企业签订统一制定的供餐服务合同,中间更换供餐企业的,必须从中标餐饮企业中选择并报教育文化体育部备案批准。

(六)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实行供餐的中小学应与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并安排专人负责食品安全工作。

第四章  供餐学校管理服务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供餐的中小学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生在校就餐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校园午餐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开相关财务收入状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供餐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掌握食品卫生和膳食营养的基本知识,在学生每次用餐前认真检查食品原材料、 采购清单,确定供餐企业是否按照食谱足量配备原料。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相应的专业培训。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主动为供餐企业创造良好的供餐条件,配备必要的炊具设备,并协助做好学生报名、餐费收缴、学生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学生就餐监督员,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督促组织学生在规定地点和时限内按时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树立合理膳食观念,做到珍惜粮食、节约用餐、安全用餐、文明用餐,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布供餐企业名称、供餐合同、餐费标准、主副食的餐量等基本信息, 定期公布伙食账目,每周公布供餐带量食谱,可安排教师和学生 代表作为外供餐义务监督员,或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师生、 学生家长对学生供餐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供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膳食委员会每两 个月对供餐饭菜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 学校每学期应至少开展2次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饭菜质 量、数量、价格、卫生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及时与供餐企业进行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五章  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实行供餐的中小学应加强对供餐企业的日常监督,确保供餐企业提供的食品符合国家相应标准、质量、温度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方式。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 全方位、经常化监督检查。

(二)餐饮从业人员。供餐企业从业人员需具有从业资格证 和健康合格证,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三)食品原料采购。按照食谱要求,保质保量采购相应原 料,并提供规范的物品采购清单。

(四)食品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使用的调味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使用非食用 性原辅材料进行加工食品。

第六章  供餐企业管理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供餐企业应主动接受属地市场监管、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学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三条  供餐企业应与学校签订有效的供餐服务合同后,方可为学生供餐。供餐企业不得转让或分包中小学供餐业务。

第二十四条  供餐企业负责日常运营中餐厅所需的所有清洁用品、消耗物品、一次性用品、餐巾纸、所需的清洁设备及水电、燃气、垃圾清运(含厨余垃圾)等并承担相应费用。定期对食堂的设施、设备、器具进行维护保养,负责食堂烟道、隔油池清洗,下水道疏通,定期消杀等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五条  供餐企业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安全、卫生、营养、健康”的供餐服务, 在认真执行有关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不得加工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提供冷荤凉菜食品,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使用。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食品变质变味的,必须全部收回并销毁。按规定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并将留样食品冷藏保存在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柜 (冰箱) 内 48 小时以上, 以备追索与查验。

(二)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由供餐企业负责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应在 125g-150g 之间,并记录留样食品 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销毁时间、销毁人、审核人 员等,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留样专柜(冰箱)内, 并确保学校和餐厅双人双锁管理,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后销毁。

(三)建立供餐信息反馈制度。每月征求学校、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加强成本核算,在学校公示供餐成本,不断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做到诚信自律经营。

(四)制定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食 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处理,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教育文化体育部等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供餐企业应了解中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成长发育的特点,充分认识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的公益性特征,培育为学生提供优质餐饮服务的经营理念,讲求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推行营养食谱制度。供餐企业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目标,配备专职营养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的统一指导下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成长 规律和营养需求,参照有关营养标准,优化配餐方案,制定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定量适宜、结构合理、安全卫生、经济可口的每周带量供餐食谱。食谱至少两周内不重复,膳食营养计划和食 谱应当保存一个学年。

第七章  供餐企业退出

第二十八条  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高新区教育 文化体育部核实后应停止其向相应学校供餐并终止供餐服务合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采购或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 及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未按供餐服务合同约定建立相关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三)降低供餐质量标准,采购变质或过期食品,随意变更供餐食谱,或未按照食谱要求的肉制品等主要食材进行加工制作。

(四)在为学校供餐过程中发生转包、分包行为,或擅自更换履约人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供餐服务合同行为的。

(五)供餐企业与学校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的。

(六)不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餐饮习惯,致使学生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引发影响稳定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外供餐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核实后应取消其供餐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

(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 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三)因违法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材料或掺假用假,加工无证、 过期、有害食品,危害学生健康或服务质量存在问题及其他原因而引起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供餐企业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出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学校和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报备。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各中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委托不具有供餐资格的供餐企业提供供餐服务的。

(二)不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服务合同的。

(三)未建立校长负责制和供餐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

(四)未安排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供餐企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供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供餐企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和学校相关人员在中小学校园午餐供餐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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