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法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未按照规定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年报法定截止日期起30日内补报年报,并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1、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免予行政处罚。
对于超出年报法定截止日期起30日后补报年报的各类市场主体,我局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