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河南省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根据公益金分配政策,由上级下达,安排用于社会福利和相关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公益金使用应当遵循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发行宗旨,主要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下同)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以及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具体包括:
(一)社会福利基本设施建设项目;
(二)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三)符合宗旨的培训、信息化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四)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第四条 公益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公益金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益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管理。
第六条 补助项目资金分配应当以因素法为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民政财务部门是公益金使用管理统筹协调单位,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承担汇总审核公益金预算、汇总上一年度公益金使用情况、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相关制度,牵头开展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指导做好公益金使用管理日常工作等。
第八条 归口管理单位是公益金具体管理单位,负责本业务领域公益金的使用管理。主要职责: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规划及预算申请;建立并管理本业务领域公益金资助项目库;承担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的指导和督促执行;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配合信息公开;拟定相关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
项目具体分工:公益金项目中,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由健康发展科负责归口管理;残疾人福利类项目由残疾人联合会归口管理;儿童福利类项目、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项目、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社会事务类等项目由民政综合负责归口管理;其他符合宗旨的项目由相关科室负责归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是公益金资助项目具体执行者,负责公益金预算执行。主要职责:承担公益金项目预算编写、组织预算项目具体执行、报送公益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制定本项目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报审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归口管理单位按照本领域公益金项目规划和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立项及项目论证工作,以“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为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上级补助项目资金由归口管理单位按照上级重点工作部署,采用因素法等方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等因素,报送资金报审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福利彩票发行宗旨以及省民政厅确定的使用分配原则;
(二)属于各自的职能范围并符合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
(四)经费测算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从严把握,精打细算。
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项目立项依据;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
(四)项目支出计划;
(五)项目支出明细;
(六)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七)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资料认真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属于省民政厅重点工作安排;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的项目及申报材料,经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民政财务部门。
第十三条 民政财务部门对归口管理单位提交的项目及申报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汇总审核,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评审。经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市民政局规划财务处。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下达后,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不得违规分包或转包。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执行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单位负责人要对所承担项目资金的使用和效益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预算执行的日常监管,并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要按批复预算启动项目实施,及时申请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要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对辅助工作、技术服务涉及委托事项的,要依法依规签订委托协议。项目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加强对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合同、委托协议的审核以及成果验收管理,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法律专业人士等方式审核合同文本,降低合同风险,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支出资金,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一)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三)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四)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五)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条 上级补助地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建立项目责任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快项目执行进度。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益金绩效管理。民政财务部门指导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编制有目标、项目执行有监控、项目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制定绩效目标。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申报公益金项目时应制定绩效目标,在资金批复后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按照资金支出特点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绩效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执行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要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并按时报送绩效监控。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项目单位应对上一年度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经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民政财务部门汇总。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纠错问责机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对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社会福利服务项目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等,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显著方式标明资助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项目单位应当在主体建筑物或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立或铭刻标注“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培训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培训通知、培训课件及培训现场等显著位置标注或悬挂“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公益金资助的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小旗或佩戴胸牌等形式向受助对象展示“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合适方式设立资助标识。
第二十八条 完善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公益金使用管理过程及结果的信息。
通过本区网站、本单位网站、民政部门官网或其他媒介,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益金项目基本情况、本单位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绩效评估、接受投诉等信息;民政财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开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进度及项目成效成果等信息。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公益金监管责任制。归口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落实监管责任。民政财务部门应指导归口管理单位做好公益金管理监督,规范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单位内部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审计制度。加大彩票公益金审计监督力度,每年对本级执行的上级上一年度公益金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全面审计。综合运用审计、绩效评价结果等方式实现公益金资助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并将年度审计、绩效评价结果报民政财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结果等作为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反馈。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益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公益金使用管理中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削减或取消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额度,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未建立公益金项目管理制度;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公益金;
(三)违规用于第十九条明示的“不得用于”支出项;
(四)违规分包或转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