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并公布清理结果”,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制定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清理范围和标准
本次清理范围是2025年4月30日前高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尚未明确清理的全部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合政”“合法”“合公”“合德”等标准。具体为: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改革精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评估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或者上级政策相抵触,制定依据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章涵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或者超过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等原因,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三、清理过程和结果
2025年3月份以来,综合管理部按要求,对需研判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共梳理需研判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现行有效的和上次清理以来已到期失效但尚未发文清理的)共计30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工作原则,由涉及起草和实施的12个部门会同综合管理部进行综合研判,逐个提出清理意见,形成了清理结果并再次向涉及的12个部门一一进行确认。
目前,拟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3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件。
四、施行时间与效力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