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将于2025年5月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题一:《监管办法》修订的目的是什么?
2023年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新时代国资国企改革新特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改革意识,启动并实施了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对高新区国资战略规划进行了优化调整,构建了“2+1”全新国资布局。其次,随着国家对国有企业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需要对原国资监管办法进行相应修订,以符合各项政策法规的新要求。最后,原监管办法存在监管职责不明确、重要监管事项缺失、监管流程不清晰等问题,需对原监管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此背景下,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安排由财政金融部牵头修订原监管办法。
问题二:新修订的《监管办法》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监管办法》共分为九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职责、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国有企业人事任免、国有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纪检监察及审计监督、责任追究、附则九个部分。
第一章是总则,共四条,概述了《监管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原则及党组织建设要求。
第二章是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职责,共四条,明确了财政金融部作为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责、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以及一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
第三章是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共十六条,涵盖产权管理、投资管理、融资与担保管理、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章程修订、资本变动、战略规划、资产损失处置、对外捐赠等重大事项的监管流程。
第四章是国有企业人事任免,共一条,规定了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和备案要求。
第五章是国有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共五条,明确了国有企业综合绩效考核、领导干部考核、薪酬总额管理、职业经理人考核及中长期激励的管理机制。
第六章是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共三条,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并明确了相关监督职责。
第七章是纪检监察及审计监督,共三条,明确了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的职责分工与协调机制。
第八章是责任追究,共一条,规定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章是附则,共二条,对《监管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问题三:《监管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监管办法》修订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41号)、《河南省政府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23年版)》(豫国资规〔2023〕1号)、《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国资规〔2023〕2号)、《郑州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郑政办〔2022〕105号)、《郑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郑国资〔2008〕156号)、《郑州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
问题四:新修订的《监管办法》有哪些方面主要变化?
1. 监管范围更全面,层级更清晰
明确监管范围与分级管理:将适用范围明确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明确上市公司、参股公司按照其专门规定进行管理;明确了“一级国有企业”的定义为“管委会直接出资的企业”,简化了认定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为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奠定了基础。
2. 投资监管体系化,突出全过程风控
要求一级国有企业编制并上报年度投资计划,构建起“计划—审批—跟踪—后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这不仅强化了投资事前论证和计划约束,还通过事中跟踪和事后评价,推动企业提升投资决策质量与风险防控能力,体现了从“重审批”到“重过程、重效果”的监管转型。
3. 融资与担保管理更严更细,筑牢风险防火墙
新增年度融资计划管理机制,明确“计划内自主、计划外审批”的原则,强化企业融资行为的规划性与纪律性。担保管理方面,严格禁止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子公司超股比担保设置多层审批与反担保要求,有效隔离担保风险向国有企业的传导,体现了“审慎、隔离、可控”的监管思路。
4. 重大事项权责分明,决策流程规范化
进一步清晰划分了管委会、国资监管部门、一级国有企业之间的审批权限。例如,产权划转、合并分立、章程修订等事项,依据不同层级和企业类型明确了相应的决策与报备路径,提升了重大事项决策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5. 人事与激励制度更具市场化导向
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权限与备案要求,赋予一级国有企业更大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将中长期激励纳入制度化管理,实行分级审批,有助于企业建立市场化、差异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人才活力。
6. 新增捐赠管理规定,强化公益行为约束
首次明确将对外捐赠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规定经营亏损企业原则上不得捐赠。这一变化将企业捐赠行为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监督体系,防止随意捐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公益行为与企业经营状况相匹配。
7. 删减冗余条款,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
删除原办法中关于企业人员聘用、一级国有企业经营计划等需报管委会审批的条款,进一步厘清了监管与经营的界限,体现了“该管的科学管住,该放的依法放开”的改革精神,有助于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
8. 监督体系整合强化,形成监督合力
将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内部控制、全面风险管理等监督机制系统纳入同一制度框架,明确了各自职责与衔接方式,推动党内监督与出资人监督、业务监督与风险监督有机结合,构建起覆盖全面、协同高效的国有企业监督体系。
问题五:《监管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是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修订后的《监管办法》明确了国资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分级管理、分层履责的监管架构,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规范化、系统化监督。
二是规范国有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加强投资、融资、担保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明确重大事项决策流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提升决策科学性,防范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三是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审计与风险防控,推动企业提升资本回报和运营效率,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四是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明确市场化选人用人、中长期激励为机制,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内生活力提供了制度保障,助力高新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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