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0 发布机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目的意义及目标任务

1.随着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20202月,财政部出台《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规定,证监会在基金监管中也改变了对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基金产品类型和投资运作要求等。因此需要对原《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郑开管〔20162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符合各项政策新要求。

2.20234月,省财政厅出台《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1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该办法秉持发展理念,吸纳基金创新成果,管理范围更加明确,运作机制更加市场化、专业化。

3.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自2016年运作至今,规模逐步扩大且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专业化管理体系,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基金发展新情况,需进行修订与完善。

二、管理办法主要修改内容

《办法》对原《暂行办法》的结构和内容作了较大调整。《办法》共739条,围绕规范基金运作、提升基金效能、促进资本招商的实际需要,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明确定位,扩大管理范畴。一是名称优化,原《暂行办法》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为与河南省政府对基金的定位与名称一致,《办法》修改为“政府投资基金”;二是扩大管理范畴。原《暂行办法》为“存量基金的单一管理”,《办法》修改为“政府投资基金设立产业投资类、产业引育类、创投类、天使类等基金”。

(二)提质增效,强化基金规范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将基金现行做法和先进经验纳入管理。一是优化顶层管理:原《暂行办法》为“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根据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办法》修改为“管委会负责审定政府投资基金的重大事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落实政府出资资金,监督受托管理机构认真履职,做好基金和受托管理机构考核评价以及考核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经济发展部门围绕高新区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基金投资方向,明确产业基金发展目录,建立动态项目库,根据部门职责参与行业监管等;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运作”,缩短链条提高效率;二是根据财力和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基金的规模和出资时间。《办法》中新增:“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并视当年支出计划和基金投资需要分期逐步到位。应当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三是基金管理机构的选择更加符合实际:原《暂行办法》为“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办法》修改为“通过谈判磋商、专项组建、公开遴选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机构”;四是优化调整基金存续期限:原《暂行办法》为“子基金存续期不超过7年”,《办法》修改为“根据基金运作实际情况,明确基金存续期限可结合产业发展规律和企业生命周期特点灵活设置。”如第十一条约定“子基金存续期到期日不得晚于母基金最后到期日”,与《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三)激发活力,提高基金市场化程度。一是合理设置返投比例。原《暂行办法》为“投资于高新区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投资总额的80%”,《办法》修改为“在高新区(含招商落地项目)投资比例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规模的1.1”。同时,鼓励机构积极探索适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实际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二是扩大返投范围,原《暂行办法》为“投资已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业”,《办法》修改为“将域外招商落地项目纳入返投范畴,包括注册在高新区以外的企业,该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往高新区;基金投资于注册在高新区以外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在高新区设立负责重要生产经营或研发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子基金管理人(包括子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其在管的其他基金在高新区新增投资或引进外地项目落地的企业。三是取消对基金注册地的要求。原《暂行办法》为“子基金在高新区内注册”,为提高基金的招引效率,在满足返投和招商等目的的前提下,鼓励基金“走出去”,《办法》未对子基金注册地作相关要求。

(四)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的条件更加具体规范。原《暂行办法》从设立、投资、子基金管理机构重大变化等方面共四条进行约定,《办法》修改为从设立效率、投资效率、投资方向、投资合规性、重大风险等方面共六条进行约定。《办法》中26条增加了政府投资基金退出的约定,政府出资的基金退出行为在《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的原则下进行执行,即政府出资从基金退出时,应当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

三、制定依据及标准

1.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2.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

3. 《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豫财基金〔20234号)

四、其他说明

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2.解读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金融部,联系电话:0371-67982518


2024520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