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区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19 发布机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一、背景依据

受时代条件制约,我区很多小区在建设时缺少安装电梯的条件和意识,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上下楼不便的问题日益凸显,对加装电梯的需求不断增加、呼声日益强烈。为提升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完善住宅功能、提高群众居住质量,给群众加装电梯提供便利条件和政策指导,出台了本实施意见。

二、目的意义

适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通过加装电梯,为老年人上下楼提供便利,是提升老年人获得感、解决老年人出行不便的现实需求。改善居住环境的需要。开展加装电梯工作是进一步完善住宅功能、提高居住质量、提升城市宜居水平的必然要求。回应民生诉求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需求不断增加、呼声日益强烈,开展加装电梯工作是我区积极回应人民呼声、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规范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需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在我区是一个新鲜事物,可以借鉴的经验较少,针对以前加装电梯工作中暴露的诸多问题,为确保加装电梯在稳定、和谐、安全的基础上顺利开展,我区出台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加装电梯以“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充分协商、保障安全”为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栋(单元)为单位进行,加装电梯应经本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本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实施主体

1.申请主体: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

2.申请主体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3.实施主体:申请主体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原产权单位、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申请主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高新区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筹领导、政策制定、指导协调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工作;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审查、监督、备案、技术解释、咨询服务和区级资金保障等工作。

办事处、社区、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物业公司等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协议公示、业务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

(四)实施程序

1.现场勘察。

2.制定方案。

3.签订协议。

4.协议公示。

5.施工图审查。

6.联合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2).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4).经社区盖章的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5).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文本一式两份(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 加梯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联合审查会具体流程为:

(1)由设计单位介绍项目基本情况及设计方案; 

(2)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汇报民意征集及公示情况; 

(3)由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联审单位进行审查;

(4)审查通过后,由加梯办出具联合审查会议纪要,抄送各参会单位;

(5)社区负责将通过审查可以实施的项目进行公告。 

7.工程施工。

9.使用登记。

10.资料归档。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以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为主,财政补贴为辅,鼓励单位和社会其他资金积极参与。

四、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8〕208号)。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高新区范围内适用本实施意见。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