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商事登记制度,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3〕32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郑政文〔2023〕62号)和《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照多址”改革的通知》关于开展“一照多址”改革的要求,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高新区实际,现就开展“一照多址”改革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进商事登记领域“放管服”改革,结合住所与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探索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对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领域外,企业在郑州市高新区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在营业执照上加载多个经营场所地址,免于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实现全区范围内“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有效降低企业开办、规模扩张及管理成本。同时推动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条件
(一)在我区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
(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且在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后置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理流程
(一)“一照多址”改革以自愿申请为原则,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或设立登记后,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同辖区或跨辖区“一照多址”登记。申请时需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住所”一栏中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地址。
(二)对申请“一照多址”的企业,同辖区的由登记机关按设立或变更登记,以新增经营场所方式录入;跨辖区的要将企业迁移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登记(变更)并分配管辖机关。
(三)在省级系统升级改造完成前,企业申请设立或地址变更时,在原先“住所”栏,增加“经营场所:XX区...路...号”,多经营场所之间以“;”分割并列,结尾标注“(一照多址)”。加载完毕后的照面信息显示为“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XX区...路...号;经营场所:XX区...路...号;XX区...路...号(一照多址)”。加强辅导指导企业进行录入,对申请内容无误但格式有错误的,可以由审批人员确认后直接进行调整修改。增加的经营场所包含在《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范围内,无需单独提交地址证明文件。
(四)及时将企业登记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同时以抄告或其他方式,将企业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反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确保住所、经营场所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将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增加、减少经营场所。
(二)企业在已登记的“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不视为无照经营,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通过年报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强化对企业各经营场所的监管。经营场所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的有关问题。
(三)对企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依法予以处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核实后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一照多址”改革是郑州市高新区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新举措,有力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配套措施,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凝聚工作合力。加强窗口人员培训,并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与监管部门信息共享沟通,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最大程度便利企业办事。
(三)营造舆论氛围。结合营商环境宣传活动,加大改革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范围。认真总结经验,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一照多址”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