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做好高新区 2022 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2年6月30日前,在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材料填报要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
3月13日之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实名注册法人账号后,访问“法人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登入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系统填写《年度报告书》。
(二)准备纸质材料
1.2022年度工作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后,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结论、加盖印章。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2.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范本,附件1)。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4.民办学校、医疗机构提交经2022年度年审后的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报送纸质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郑州高新区智慧城市试验场17号楼16楼民政科。
报送纸质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1日,对逾期未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我单位不再接收材料,将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三、年检审查标准和结论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法规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民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以书面检查为主,并结合抽查审计、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等综合确定年检结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或经业务主管单位来函说明存在的问题确有特殊情况的,年检时可视情从轻或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 2022 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3)应建未建党组织的;(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设立分支机构的;(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已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情形;(16)未按要求报送年检材料,或逾期不参加年度检查的。(17)在“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审计和其他监督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未限期整改的;(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19)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0)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做好年度检查工作逾期拒不年检或年检发现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将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处理。不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将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0]第 39号)有关规定降低评估等级。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改正事项的,应当领取整改通知书、改进意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民政部门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371-61516929
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