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消毒产品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我区行政检查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开展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酒店等公共场所,学校等单位和企业,开展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职业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传染病卫生监督、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
二、行政检查计划安排
(一)双随机抽查
1.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2.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抽检等情况。
4.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5.医疗机构(含中医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疗美容、互联网诊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泄露或买卖患者就医信息、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
6.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部门文件,开展相关行业领域专项卫生监督检查,严格遵守检查时间安排,严格执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