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病种门诊救助
1.对象范围:重点救助对象(低保户178人、特困户5人)。
2.救助病种。门诊救助病种包括:终末期肾病(采用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采取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采用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可以根据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病种。
3.救助标准:根据对象不同,门诊费用按照不同标准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门诊费用的10%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门诊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等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二、住院救助
1.对象范围:重点救助对象(低保178人,特困5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未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根据对象类别,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2)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8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7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2万元;
(4)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照4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万元;
(5)因病致贫家庭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 2万元(含2万)以上部分救助20%,年度限额为15000元。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象范围。重点救助对象(低保178人,特困5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重特大疾病是指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疾病。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2.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根据对象类别、费用额度等情况,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
(1)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10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7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80%,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
(3)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5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60%,年度救助限额为4万元;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部分救助20%,3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30%,年度救助限额为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