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研究,决定对《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郑开管文〔2024〕85号)第二十三条投资认定部分停止执行,现对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即日起将启动修订程序,优化调整后的政策文件将及时进行通知。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基金所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高新区(含招商落地项目)投资比例不低于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规模的1.1倍。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作为投资认定:基金投资于注册地、纳税地在高新区的企业;基金投资于注册在高新区以外的企业,该企业在基金投资期内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往高新区;基金投资于注册在高新区以外的企业,该企业于基金投资期内在高新区设立负责重要生产经营或研发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大于50%);子基金管理人(包括子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或其在管的其他基金在高新区新增投资或引进外地项目落地的企业。
附件:《郑州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郑开管文〔2024〕85号)
联系人:付文琪
联系方式:0371-67982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