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23-00251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公示、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
  • 2023-08-28
  • 2023-08-28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签订、履行招商引资项目合同行为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管委会的合法权益,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作为签约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项目方”)签订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及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委会签订、履行、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按照三级会商制度、规范的签批流程,以及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部分  合同制定与约束条件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双方最终协商一致的内容起草,具体内容可参考郑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合同模板。

第五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构成。

首部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简称、法律依据等事项。

正文主要包括合作内容、扶持政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和效力等条款。合作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合作方案与模式等;扶持政策主要指管委会提供的优惠政策等;双方的主要义务是指双方的承诺,项目方的承诺通常包括项目备案、建设工期、投产日期、固定资产投资、经营规模、纳税额度、考核指标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双方未兑现承诺所应承担的责任,管委会的违约责任通常是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项目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退还享受的优惠或支付优惠补偿、交回土地、赔偿损失等;争议解决主要包括协商、诉讼、仲裁等;效力条款主要包括签字盖章生效还是附条件生效等。

尾部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附件等。

第六条  起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深入了解项目方基本情况,认真审查评估项目方资质和征信情况,并遵循以下要求:一是项目方原则上应当在郑州高新区注册成立全资(控股)子公司运营招商项目,房租和装修补贴应先缴后补、定额补贴;二是项目方应承诺,未经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签约主体)同意不得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郑州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三是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必要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四是如产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应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应当包含对项目方明确的考核主体、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并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按照各个项目自身特点制定考核内容、考核不达标处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实施主体、处理意见、解决措施等)。

考核达标应以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考核指标为准,部分完成或按比例完成视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八条  按照招商引资项目是否征地,合同可分为重资产合同和轻资产合同。

针对重资产项目,合同签订应当注意项目方在履行土地出让相关合同、开工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的约定。

针对轻资产项目,合同签订应重点考虑并明确如下指标与因素: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类指标(包括申请专利、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设立院士工作站、培养高层次人才、引进企业、带动就业、吸引投资等方面及所能带来的效益。

第九条  若招商引资项目方违约,我方随时有权解除协议,要求招商引资项目方退回已经享受的房租、装修补贴等各项支持政策,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我方造成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若重资产招商引资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应按照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条  按照招商引资项目产业类型的不同,合同可分为制造业项目合同、平台类项目合同、研究院类项目合同等。

针对制造业项目,合同签订应重点对税收、固定资产投入、投资额登记及指标,以及带动就业等方面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针对平台类项目,合同签订应重点对引进企业数量、固定资产投入、吸引投资、带动就业、培养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因素及其效益。

针对研究院类项目,合同签订应重点对申请专利、授权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指标,以及设立院士工作站、新型研发机构、培养高层次人才等科技指标。

第三部分  合同会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三级会商制度,分别是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内部会商(即一级会商);管委会分管领导主持的会商(招商工作周例会暨项目二级研判会,即二级会商);管委会主要领导主持的会商(管委会重点项目会,即三级会商)。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进行二级会商时,应提交项目材料、合同主要条款等相关资料;三级会商时,应提交项目材料、合同文本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一级会商由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参加,项目会商发起部门负责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二级会商由管委会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人、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相关负责人及其他需列席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二级会商项目议题由投资促进中心统一汇总,发起会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三级会商按照管委会重点项目会议规则进行。按照重点项目会议要求,应提交党工委会议决策的项目,由各责任单位按照党工委会议程序提交会议决策。

第四部分   合同签批

第十五条  二级会商通过后,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按照会议要求修改完善项目材料和合同文本,按照管委会重点项目会、主任办公会、党工委会规则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单位根据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确定合同文本,按照《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合同签批表》逐级审批。

第十七条  党政办公室法制局负责管委会招商引资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签批完毕后,由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提请管委会签署。

第五部分  合同履约与监管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洽谈阶段,投资促进中心通知相应园区运营中心提前介入,招商引资项目完成签约后,投资促进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边界,应当将完成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移交相应园区运营中心,项目移交需提报二级会商同意,投资促进中心(高新投控集团)、相应园区运营中心负责人在已签约“项目移交单”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项目合同交接完成。

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是履约监管第一责任单位;招商引资项目移交后由园区运营中心具体负责监管项目合同履约,相应园区运营中心是履约监管第二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各方因出现履行不能、迟延履行并经催告后仍无法履行等情况时,各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可以解除招商引资合同,合同各方按照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因出现自然灾害、国家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商引资项目合同无法履行的,各方达成一致协商意见,可以解除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导致协议中止履行的,待不可抗力因素结束后,经各方一致同意,继续顺延履行原招商引资合同,顺延履行后,招商项目单位要求调整原招商引资合同考核时间的,经各方一致同意,原合同责任主体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考核时间。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招商引资合同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应于每季度结束前,向党政办公室、财政金融局书面报备本季度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第六部分  考核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效益,积极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做好做实,对每个在政策支持期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园区运营中心牵头,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投资促进中心(高新投控集团)等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严格按照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内容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涉及市、区配套支持的重点项目,由创新发展局牵头,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按照合同约定,在每个考核周期期满后,项目方将相关考核证明资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园区运营中心进行初审,若初审通过,提交联合考核组复审,若复审通过,则按照既定程序兑现支持政策。营收、税收等考核相关资料应以税务部门和项目方提供的相关票据为准。若未通过初审和复审,支持政策不予兑现。考核工作应在考核周期期满后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应定期开展回头看综合评估机制,由联合考核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和考核指标,定期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终止、继续推进结论。

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运营过程中,应坚持及时报告制度。履约监管责任单位若发现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违约,由联合考核组确认其违约后,应及时纠正招商引资项目单位违约行为,并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第七部分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管理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加入保密条款。投资促进中心(各园区运营中心、高新投控集团)自行负责各自招商引资合同档案管理,并应遵守保密规定。

工作人员不得探听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招商引资合同内容,保密义务人不得违规向任何人透露招商引资合同内容、不得违规登录风险网站、境外网站。对违反保密规定、不履行保密义务的保密义务人,由管委会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纪检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高新区管委会所有。

2023年8月28日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