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17-00148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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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29
  • 通知
  • 郑开管〔2017〕76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28日


 

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4〕36号)、郑州市民政局、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6〕28号)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郑开管〔2015〕48号)等文件精神,做好全区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郑州高新区户籍,年龄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属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二、发放标准

(一)年满70—79周岁的享受村民待遇的农村籍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二)年满80—89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

(三)年满90—99周岁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四)年满100周岁以上的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高龄津贴不计入个人收入。

三、70—79周岁老年人的申请和审核

经过“四议两公开”程序,享受村民待遇的70—79周岁老年人村民的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银行卡(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当月起计发高龄津贴。

3.非郑州高新区户籍迁入我区的,70—79周岁老年人迁入我区农村户籍的,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当月计发。70—79周岁老年人迁出农村户籍、本区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村和所在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79周岁增至80周岁,需根据郑州市民政局、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郑州市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郑民文〔2016〕28号)的文件要求,再次提交申请。

(二)审核

1.村委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材料报办事处。

2.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事处每季度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

四、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申请和审核

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共同负责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发放,不再另行申报;其他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申请

1.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留存复印件3份)、户口簿(出示原件、留存户口簿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3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行动不便的可委托子女等亲属代理申请),填写《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申请表》(一式3份,另贴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2.符合发放年龄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申请核准后,从次月起计发高龄津贴。2015年1月1日至高龄津贴全面实施发放期间(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放高龄津贴者除外),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自符合条件之月起补发。

3.非郑州高新区户籍迁入本区的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迁入当月即可提出申请,次月起计发。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户籍在市属各县(市、区)之间迁移变动,由迁出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及时变更。户籍迁出本市或亡故的高龄老年人,其户籍所在社区(村)和所在办事处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高龄津贴注销手续,从其迁出或亡故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4.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失联满1个月的,暂停发放高龄津贴;因失联停发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自取得联系认定后,恢复其高龄津贴的发放。

5.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从89周岁增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至100周岁的,无须再次提交申请,信息管理系统可自动升级。

(二)审核

1.社区(村)在接到个人申请后,要认真调查核实,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将申请材料报办事处。

2.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办事处每季度20日前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升级)、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及时予以发放。同时,将资金需求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申请拨付市级匹配资金。

4.对享受80周岁及以上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年审制度,可采取本人到所在社区(村)或提供视频实况、当时照片以及可以证明老人当前健康状况的其他方式进行认定,每年3月15日前年审完毕,并认真填写审核表。逾期无故不办理认定手续的,从次月停发,直至按规定认定后可以续发。

五、发放

1.高龄津贴由区民政部门统一协调资金,财政部门下拨至各办事处,各办事处实行统一社会化发放。

六、资金保障

70—7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全部承担,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均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编制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市级匹配资金预算,由市财政安排拨付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各办事处要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情况,及时予以核减。享受高龄津贴人员亡故、迁出或失踪1个月以上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应当及时向办事处通报信息,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由办事处予以纠正并追回被骗取的资金。

(二)区民政要认真做好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明确申请和发放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对高龄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及时予以纠正。

八、有关要求

各办事处、社区(村)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高龄津贴发放作为爱老、敬老的重要惠民工作抓实抓好。

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协同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公安部门每月将老人死亡及迁出情况通报民政。民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信息管理系统,每月10日前互通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共同做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附件:1.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申请表

      2.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

      3.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

      4.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年审表

      5.郑州高新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退出名册

      6.郑州市高龄津贴转移通知单

主办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6号 邮编:4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