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4528/2017-00138
  •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儿童,留守儿童
  • 2017-09-11
  • 2017-09-12
  • 通知
  • 郑开管〔2017〕64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局、办,各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9月11日       

郑州高新区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的开展,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为全区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共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2号)和郑州市民政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郑州市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民文〔2016〕199号)的文件要求和全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儿童权益优先,把实现和维护好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关爱保护机制,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位,不走过场、不留隐患。坚持分类施策、精准保护,及时响应并解决当前部分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失学辍学、无户籍等现实问题,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力争到2017年底将所有农村留守儿童纳入有效监护范围,杜绝农村留守儿童无人监护现象,有效遏制监护人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行为,切实兜住农村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底线。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家庭监护责任。区民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各办事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村(居)民委员会联系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父母,责令其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教育、训诫,要求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区公安机关要将联系情况和教育、训诫情况及时通报给办事处。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根据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家庭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暂时无法返家的,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和指导其选择具备较强监护能力和监护意愿的亲属、朋友担任受委托监护人,并指导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见附件1),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受委托监护人的监护能力进行初步评估,对不具备监护能力的,及时督促留守儿童父母确定其他受委托监护人。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落实强制报告责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提供侵害类型、案情经过、严重程度等具体线索。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边排查、边发现、边报告”的原则,随时将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无人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对象的有关情况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国家工作人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农村留守儿童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应根据《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意见》(豫检会〔2016〕13号)予以查处。其他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报告人的隐私和人身安全。

(三)落实临时监护责任。对正处于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状态,且暂时联系不上外出务工父母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继续采取多种方式联系留守儿童父母,及时向临时监护照料主体通报联系情况。区民政部门要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时接收公安机关护送来的农村留守儿童,按照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采取机构内养育、爱心家庭寄养等方式,为其提供临时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帮助临时监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协调解决生活、学习等事宜,积极为其提供课业辅导、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农村留守儿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需要转入我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区教育部门应当予以协调保障。

(四)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落实教育部门、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和家长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健全政府主责、学校尽责、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责和社会参与配合的控辍保学工作体系,健全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区教育部门要指导各中小学校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对劝返无效的,要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及时汇总中小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失辍学留守儿童的核查情况,上报区教育部门并向所在学校反馈,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学校要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和家访制度,加强家校联系,发现学生逃学旷课、辍学、存在监护缺失或不良行为等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提醒督促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对于劝返无效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区教育部门和办事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对不依法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五)落实户口登记责任。区民政部门将摸底排查中发现的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花名册通报给同级公安机关和办事处。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为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常住户口,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机关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义务,积极动员无户籍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其中非亲生落户的农村留守儿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集其DNA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进行比对。

(六)依法打击遗弃行为。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并出警处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留守儿童的不法行为。对于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通报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对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具有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或者遗弃致使留守儿童身体严重损害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节,涉嫌遗弃犯罪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办。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有关团体和单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上述个人、组织和机关应当提出撤销监护资格申请而没有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建议、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处理。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区民政、综治、法院、检察院、教育、公安、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和办事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要求、方法、步骤和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

(二)集中行动阶段(2017年2月—2017年9月)。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要集中开展专项行动,落实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强制报告意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人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和督促受委托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委托监护责任确认书》,及时发现和保护处于无人监护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严厉打击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等监护侵害行为,为留守儿童提供精准帮扶。

(三)巩固深化阶段(2017年10月—12月)。各有关单位、办事处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归纳梳理专项行动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见,研究确定巩固措施和方案。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制度,形成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进行安排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细化职责分工、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要求,严格按照既定时限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和协作配合。教育、公安、民政和各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控辍保学、户口登记、临时监护等工作,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中发现的事实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对象,及时将其纳入专项行动范围;对其他农村留守儿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关爱服务,促进其心理、人格健康发展。

(二)健全通报机制。区民政、教育、公安部门和办事处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制度。办事处要在每季度末填写《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由各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区民政、教育和公安部门。区教育部门和区公安部门分别核实更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中的控辍保学、户口登记和应急处置有关数据,提供给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在各办事处报送数据和区教育、区公安部门核实更新数据的基础上,9月15日前将汇总形成全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情况汇总表》和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市民政局。各部门、各办事处要依托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三)激励问责。区综治办负责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督导和追究。区检察院负责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四)做好保障。财政部门负责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相应增加资金投入,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的作用。

(五)宣传引导。各部门、各办事处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注重挖掘和宣传专项行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出好声音,凝聚正能量,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六)落实专人信息(数据)报送制度。各相关单位和各办事处要把信息报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数据)报送工作。一是报送专职联络人,将本单位专职联络人和负责人联系方式报送到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每月28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各项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决策依据。三是各办事处要于每季度25日前将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数据,经本辖区公安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信息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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