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0日
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六落实六关键”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辖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高新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由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高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事处或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微信、来访等方式举报。
举报联系方式:高新区安监局地址:郑州高新区国槐街8号火炬大厦A座3楼。电话及传真:0371—67981570(白天) 0371—67981811(晚上)。 电子邮箱:zzgxqajj@126.com。
举报人也可以向高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事处或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高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电话:0371—67986458;高新区消防大队电话:0371—67991883;高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电话:0371—67896369;石佛办事处安全办电话:0371—67983272;沟赵办事处安全办电话:0371—86598316;梧桐办事处安全办电话:0371—63687328;枫杨办事处安全办电话:0371—86628375;双桥办事处安全办电话:0371—67807053;创业中心电话:0371—67896659;郑州软件园电话:0371—86628919;大学科技园电话:0371—67982908;电子电器产业园电话:0371—60953681;中原广告产业园电话:0371—56533039。
第六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要求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非法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等。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举报受理。高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事处或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对举报情况进行登记,认真研判举报事项,举报事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报区安监局,经审核确定受理后,成立受理举报调查小组,负责处理举报工作。
受理举报调查小组由区安监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办事处(园区)安全监管人员组成,原则上应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
接收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情况紧急、有较大现实危险性的举报事项后,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举报反馈。受理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成立受理举报调查小组并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未受理的,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举报事项调查。受理举报调查小组成立后应立即核查处理举报事项,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受理的举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四)处理意见。受理举报调查小组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举报事项调查后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奖励意见。
(五)奖金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由受理举报调查小组根据举报事实的类别、价值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提出意见报区安监局后,区安监局会同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所在办事处或园区综合确定奖励金额。
(六)归档统计。受理举报调查小组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九条 调查处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条对实名举报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一)举报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或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照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举报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三)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抗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营业)、关闭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五)举报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规定审查,擅自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六)举报有现实危险性,可能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属于应当强制淘汰的或严重危及安全的设备设施、原材料、工艺装备,可能导致事故的;
(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严重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与健康的;
(九)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而进行高危作业,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
(十)举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
(十一)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节严重的;
(十二)举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未按国家规定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证件上岗,职工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三)举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虚假结论报告和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举报安全培训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未保证培训质量,弄虚作假,骗取或帮助骗取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等证件,情节严重的;
(十五)举报其他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受害者及其亲属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相关规定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高新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资金要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8月19日高新区管委会发布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郑州高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开管〔2016〕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