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各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郑州高新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遵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日
郑州高新区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促进郑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区广告创意、动漫游戏及新闻出版业、信息服务业、现代传媒业、创客文化、移动互联网、文化产业电商平台、互联网+产业发展及其他辅助业等产业的集聚,加快我区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及对象
鼓励支持以下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策划制作团队均在高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重点扶持类别为:
(一)动漫游戏及软件设计:支持以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新媒体动漫等形式开展的优秀原创动漫产品的创作生产,支持版权贸易、授权经营、成品出口、境外参展等形式的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技术研发及软件设计服务平台、展销平台等重大动漫项目建设。
(二)数字内容服务:支持为网络、移动终端提供内容支撑的文学艺术数字产品、网络手机游戏、数字娱乐、文化产品数字展示交易平台等文化内容服务业建设。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以内容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文化创意、新型文化休闲娱乐、新型演艺:支持具有创新性、文化价值高、产业价值大的文化创意项目,支持新技术、新内容、新形式、新手段的文化休闲娱乐、演艺项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网络视听、数字内容、新兴媒体等新兴文化产业项目。文化培训、文化信息咨询服务、文化会展服务以及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文化产业项目。
(四)中央和省、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新型文化业态及高成长性文化业态。
二、政策支持
(一)区财政每年设立3000万元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项目的规划、文化产品的研发、文化企业的扶持和奖励等。
(二)文化产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管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三)文化成果奖励政策(以下均为企业单项成果的一次性最终奖励,单个企业各项成果奖励额度总和不超过200万元):
1.广告企业资质及作品获奖奖励。
(1)区内企业获得中广协认定的“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中广协认定的“中国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区内企业获得戛纳广告节金狮奖、银狮奖、铜狮奖的,经认证后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中国国际广告节金、银、铜奖的,经认证后分别给予10万、8万、5万元的资金奖励。
2.影视剧作品播出及获奖奖励。
(1)电影院线放映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单位出品的、获得广电总局《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电影院线公开放映的电影,在河南省内区域内公开放映的且放映周期不低于7天的,每部电影奖励30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同时公开放映的且放映周期不低于7天的,每部电影奖励100万元。作品分别在河南省区域和全国其他范围内同时公开放映的,从高但不重复给与奖励。
(2)电影制作播出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单位出品的电影,在央视电影频道播出的每部奖励5万元,省级卫视播出的每部奖励3万元,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奖励1万元。作品分别在央视电影频道、省级卫视和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
(3)电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单位出品的电视剧或栏目剧,在央视播出的每集奖励1万元,省级卫视播出的每集奖励5000元,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奖励3000元。作品分别在央视频道、省级卫视和地市级电视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
(4)新媒体影视剧制作播出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方或制作方制作的影视剧,通过网络新媒体平台公开上映,根据互联网7大主流视频平台(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视频、土豆视频、百度视频、乐视视频、搜孤视频)的上映档期总浏览量进行评审给予奖励,浏览量超过500万次奖励1万元、超过1000万次奖励5万元,超过5000万次奖励10万元。
(5)影视作品获奖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方或制作方制作的商业及公益题材影视剧、获得国际奖项(国金权威影视奖项)的根据奖项性质每部奖励10-20万元、获得国家级(台湾、香港、大陆权威影视奖项)奖项的根据奖项性质每部奖励8-15万元。
3.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区内企业为出品方或制片方制作的电视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省级卫视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在多个电视台首次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给予奖励。
4.原创漫画发行奖励。区内企业自主研发、出版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书,发行量在1万册及以上的,每个单行本给予1万元的奖励。
5.原创网络游戏奖励。区内企业自主研发并申请版权专利,并经国家出版总署或文化部门批准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经认可给予版权所属企业每款5万元的奖励;获国家出版总署或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经认可给予版权所属企业每款10万元奖励。
6.动漫影视衍生品新媒体发行及销售奖励。
(1)区内企业原创动漫品牌产品(动漫影视、漫画、动漫表情)通过新媒体平台的传播及推广,根据互联网主流平台(微信、QQ、APP、主流门户网站等)的自然年度浏览量(UV)及下载量进行评审给予奖励,浏览量及下载量超过500万次奖励1万元、超过1000万次奖励5万元、超过5000万次奖励10万元。
(2)区内企业原创动漫及影视品牌衍生品(服饰、毛绒玩具、食品、饰品等)开发及新媒体渠道的运营和销售,根据互联网主流渠道(天猫、京东、自媒体APP及微信)的自然年度销售额进行评审给予奖励,年度销售额超过100万奖励1万元、超过300万奖励5万元、超过500万奖励10万元。
(四)其他政策:
1.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区内企业实行房租补贴扶持。根绝企业人数(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按照自用办公用房没人6平方米的标准,给与20元/每月每平方米的补贴;企业实际办公面积小于人均6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各园区参照此标准执行,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1)获得国家级资质的文化企业(获得国家级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的动漫企业、获得中广协中国三级广告企业及以上资质认定的广告企业)。
(2)上一年度获得本意见奖励政策第2项“影视剧作品播出及获奖奖励”的影视企业、获得本意见奖励政策第5项“原创网络游戏奖励”的互联网游戏企业、获得本意见奖励政策第6项“动漫影视衍生品新媒体发行及销售奖励”的动漫影视衍生品企业等,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
2.区内企业使用各园区文化产业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市场定价80%的标准收费。
3.区内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可享受郑州高新区出台的其他有关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4.国内外知名度高有影响力的广告创意、动漫游戏、数字影视、互联网+、新闻出版及其它文化业态企业或上市公司在园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对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能起到引领作用的;对高新区对外影响力传播起到积极作用的;以及其他特殊贡献的。经主任办公会或财经领导小组会同意,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5.鼓励区内企业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大型展会,整体推介我区形象,适时建立人才引进和各类文化产业贸易及产权转让平台,鼓励各园区以股权投资、融资、参股、入股等形式探索文化产业发展新模式、新路径。
三、申报程序
(一)成立郑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郑州高新区文化产业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由郑州高新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文产办)负责国家、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申报,审核区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监管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区文产办于每年3月31日前下发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4月30日前结束受理上报工作,各园区负责对日常管理企业的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原属中原广告产业园管理的企业仍由中原广告产业园负责);区文产办协调区财政局、各园区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评审;6月30日前完成项目考察、论证、评审工作,并做出综合评价;7月31日前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提交区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四、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区内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各项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扶持相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优惠政策。如遇国家、省、市宏观政策调整,本意见有关奖励政策条款作相应调整,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五、本意见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